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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客家委員會資助設立之「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是否適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案
  • 發布單位:金門縣消防局

法務部廉政署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6月4日

發文字號:廉利字第1090500420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貴會資助設立之「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是否適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乙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室109年5月4日客會政室字第1092200026號函。

二、查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3條規定「本基金會之主管機關為客家委員會」、第22條第1項前段「本基金會應建立人事、會計、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報主管機關核定」;復查貴會就依捐助章程規定主要業務係從事有關客家文化公益性業務,經貴會許可設立,並向法院登記之全國性客家事務財團法人,訂有客家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以資遵循。

三、參照本部98年12月10日法政字第0981116105號函釋意旨,如貴會之公職人員職權所及之監督機關團體,即為本法第14條第1項所稱「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直接監督或間接監督均屬之。是以,依上開法規及本部函釋意旨,「財團法人客家傳播公共基金會」係屬受貴會公職人員監督之機關團體。

 

正本:客家委員會政風室

副本:監察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本署防貪組

  • 點閱次數:98
  • 上版日期:110-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