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第79條附表5,名稱並修正為「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業經內政部會銜經濟部於108年6月11日以台內消字第1080822239號、經能字第10804602500號令修正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