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檢查之種類及實施方式如下︰ (一)第一種檢查:成立專責檢查小組執行下列項目: 1.檢查人員應以編組方式對於檢查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防焰物品、防火管理等項目實施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填載檢查紀錄表。實施消防安全設備檢查時,應就現場依法設置之消防安全設備逐項進行檢查。 2.各消防機關依消防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之場所危險程度及轄區特性、人力等因素分類列管,訂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檢查強度,據以執行。但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二條所定之下列場所及建築技術規則所定之高層建築物,應優先檢查: (1)甲類場所。 (2)乙類場所:第一目、第三目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補習班、K 書中心、第六目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限社區式之建築物使用類組屬H-2 之日間照顧、團體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日間型精神復健機構及第十二目。 (3)戊類場所:第三目。 3.消防安全設備之檢修申報抽複查,應依消防機關受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及複查注意事項執行檢查工作。 4.製造、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三十倍以上之場所,每半年至少檢查一次,並得視需要邀請勞工、環保、工業、工務、建設等相關機關實施聯合檢查。每次檢查時,至少抽查該場所一處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之位置、構造、設備及消防安全設備,並將檢查結果填載檢查紀錄表(如附表六);下次檢查時,則應抽查不同場所。本項檢查得由消防機關視轄區狀況及特性,由轄區分隊執行檢查或共同執行檢查。 5.針對應列管場所建立消防安全檢查列管對象基本資料及各類場所消防安全檢查紀錄清冊,且應以本署或地方消防機關之消防安全檢查列管電子化系統(以下簡稱安管系統)使用資料庫方式管理。 6. 相關檢查資料及違規處理情形由專責檢查小組彙整,並於檢查完畢四十八小時內輸入安管系統管制。 7. 檢查營業場所,發現有各營業場所消防安全檢查不合格應張貼標示及公告周知判斷要件(如附表三之一)之違規事項時,消防機關應於入口明顯處張貼不合格標誌供民眾識別,並將其名稱、地點及不合格項目刊登於大眾傳播媒體、內政部消防署網站等方式公告周知。各消防機關應於每月十日前,更新登載於內政部消防署網站之資料。 8. 發現有逃生通道堵塞,防火門、安全梯堵塞及防火區劃破壞或拆除等違規情事,應協助通報(如附表四)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理,並彙整查報清冊提報地方政府首長主持之公共安全會報或治安會報處置。 9. 消防機關必要時得指派專責檢查小組協助進行第二種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