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日期:102-09-30

內政部消防署強化各級消防機關救災能力評比考核規定(修正版)

                                          

壹、實施依據及目的:

一、依據:

行政院95年5月3日第2988次會議  院長提示「為使第一線實際執行救災工作的消防人員能夠提升救災(包括救火、救水、救難)及急救技術(如CPR)的能力,消防署除應加強災害現場指揮官的決策能力及各項相關訓練外,也應建立一套機制,例如辦理消防人員救災及急救技術的能力分級,嚴加考核,並推動全國警消及義消都應具備該項能力。同時透過相關的比賽,公布評比結果並據以獎勵,促使地方首長重視消防人員的訓練」及行政院秘書長95年5月18日函送  院長批示「依院會提示確實辦理,即建立機制、律定辦法、嚴訓練、明賞罰」辦理。

二、目的:

為提升消防人員人命救援能力,熟練救災裝備器材使用技巧,並促使地方政府首長重視渠等訓練,確保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貳、實施期程:

自102年起由消防機關自行排定日期辦理測驗,每年至少辦理1次,於1個月前將測驗日期函報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



參、受測人員選定:

由消防機關就外勤人員進行抽選,方式如下:

一、年齡在30歲以下之男性列甲組,31歲以上40歲以下之男性列乙組,女性及41歲以上55歲以下之男性列丙組。

二、各消防機關自行抽選出35名(但澎湖縣政府消防局與金門縣消防局均為20名,本署高雄港務消防隊為10名,基隆港務消防隊與臺中港務消防隊均為5名,花蓮港務消防隊與福建省連江縣消防局均為2名)參加測驗。

三、消防機關於測驗當日安排適當場地,備妥相關裝備器材,並指派業務單位主管到場參與。參加抽測人員應攜帶個人服務證以供身分辨識,未依時出席者,以零分計算個人成績。



肆、個人考評:

  一、考評項目比重

考評項目如附表1,其比重規定如下:

      (一)負重訓練:15%。

      (二)消防衣帽鞋及空氣呼吸器著裝暨救人:10%。

      (三)基本繩結:15%。

      (四)橫渡架設:15%。

      (五)拋繩槍操作:15%。

      (六)捲揚器低所救出應用繩結架設:15%。

      (七)雙節梯加掛梯操作:15%。

二、評定方式

      以前述得分加總後評定救災能力等級方式如下:

(一)A級:80分以上。

(二)B級:70分以上79分以下。

(三)C級:60分以上69分以下。

(四)D級:59分以下。



伍、團體考評(消防車快速射水),方式如下:

一、受測人員、車輛、裝備及布置

(一)人員:1組6人,其中2人為司機,2人為瞄子手,2人為副瞄子手。

(二)車輛:消防車輛2輛(水箱、水庫或化學消防車皆可,且其中擔任攻擊車車輛後側應具備可連結2.5英吋水帶之出水口)。

(三)裝備:

      1、7條2.5英吋水帶、2支直線水霧兩用瞄子、1個分水器(或稱雙叉接頭)。

      2、2個水桶,桶內直徑大於55公分,深度大於80公分桶間距為8公尺。

3、2顆籃球分置於2個水桶內,籃球規格以中華民國籃球協會指定用球。

4、4具空氣呼吸器(含面罩)。

       (四)布置:

             1、2輛消防車彼此間取40公尺(以前車車頭至後車車尾計)間距前後停放,前車為攻擊車,後車為水源車,各車停放處的右後側均劃長2公尺,寬1.5公尺格子。

2、攻擊車之格子放置2具空氣呼吸器、4條水帶、1支瞄子及1個分水器。

             3、水源車之格子放置2具空氣呼吸器、3條水帶及1支瞄子。

             4、競賽場所應為水平地面,且不得使用任何裝置用以加高射水區域,形成由上往下射水之情形。

二、服裝

6名競賽人員均著歐式(或美式)消防衣、帽、褲、鞋、防護頭套、手套。

  三、程序

(一)人員選定

1、組數:

本署各港務消防隊及福建省連江縣消防局為1組,其餘消防機關均應有3組受測。

2、正取:

每組受測人員除消防機關安排司機2人外,其餘4人於賽前抽出列為正取。但福建省連江縣消防局與本署花蓮港務消防隊可自行安排2人以補足參加受測未達4人之缺額。

3、備取:

除福建省連江縣消防局與本署花蓮港務消防隊無備取人員,其餘由消防機關抽出備取3人暨指定遞補順位,但本署基隆港務消防隊與臺中港務消防隊備取人員則各為1名。

(二)計時

6名受測人員服裝經消防機關指定人員檢查無誤後,以每車3人方式上車關門,待人員開啟第1道車門下車時刻開始計時。

(三)上裝備

 2名瞄子手與2名副瞄子手下車後前往事先放置於消防車右後側地面格子拾取器材,且每人應背上1具空氣呼吸器,但面罩可掛於胸前。

(四)中繼送水

水源車隨員部署水帶1線2條,中繼送水。

(五)水線放水

           1、攻擊車隨員自車後部署水帶1線1條接分水器後,與水源車隨員分別加1條水帶並以直線射水方式,成2條水線共同朝距攻擊車車頭45公尺外之第1個水桶注水,且各線瞄子手與水桶間應至少距離15公尺。

2、待第1個水桶內籃球離開桶內後,由擔任副瞄子手人員其中1名返回分水器關閉接頭上之控制開關將既有2條水線停放,且攻擊車司機應配合調降出水壓力避免發生意外;另1名副瞄子手人員則前往攻擊車右後側地面空格取出2條水帶轉交各線瞄子手。

(六)水帶加一

1、2條水線停放後,由各線瞄子手於瞄子與水帶接頭處進行水帶加一,原待在分水器旁之1名副瞄子手人員即可打開接頭上之控制開關放水,並返回瞄子手處共同朝距攻擊車車頭65公尺外之第2個水桶注水,且各線瞄子手與水桶間應至少距離15公尺。

2、副瞄子手執行水線射水及水帶加一測驗過程之操作情形,須返回瞄子手處後,方能進行下一個動作。

     (七)射水完成

射水動作在2條水線以直線射水方式使2個水桶內之籃球均離開水桶時完成並結束計時。

四、注意事項

(一)操作過程中應特別注意人身安全,若不幸發生有人受傷情事,在不影響競賽進行前提下,該組其餘受測人員可適時遞補其職務接續競賽;另若出現水源不足情事,該組成績將以零分計算並不得要求重新競賽。

(二)受測人員於操作過程中遇有個人裝備掉落應即時撿起穿著始得接續下個動作,違者每項掉落裝備加計30秒。

(三)消防機關於賽前需設法將2個水桶固定(可於各桶內灌注水深70公分之水量,且水面與桶頂之距離需大於10公分),如過程中發生水桶不幸遭水線沖倒致桶內水量流失或籃球滾出情事,除應即時將水桶扶正歸位並將籃球放回桶內接續射水,亦不得要求停止計時或重新操作。

(四)水桶應放置於水平地面、開口面水平,且桶身周圍4公尺範圍內應保持淨空。

(五)受測人員於操作過程中進行水帶部署或延長時,應先完成甩出水帶動作,不可逕採水線拖行方式,違者每發生1次加計30秒。

(六)受測人員未完成第1個水桶注水使籃球離開桶內動作前,不得預先自攻擊車右後側取出供水帶加一之2條水帶,違者每先取出1條加計30秒。

(七)所有水帶、瞄子不得預先接合,違者1處加計30秒。

(八)朝水桶射水時,先到位之水線將籃球射出時,另1條水線亦需到位、出水並射到水桶,始為完成動作,並方得進行水帶加一,違者加計30秒。

(九) 正、副瞄子手射水時之姿勢,考量火場因地制宜因素,可採蹲姿或站姿。

(十) 應依服裝規定確實穿著,於背負空氣呼吸器時,應扣上腰帶。

五、測驗場地圖示

六、評定方式

(一)消防機關所有參加測驗人員現場評比成績依據等第計算(3組參加者,以平均秒數計算,小數點後以無條件捨去計算)。

(二)車操測驗成績等第如下:

1、甲等:110秒(1分50秒)以下。

2、乙等:111秒(1分51秒)至170秒(2分50秒)。

3、丙等:171秒(2分51秒)至210秒(3分30秒)。

4、丁等:211秒(3分31秒以上)。

 

 

陸、督導考核:

一、消防機關之測驗成績(包括:1.個人考評:體技能測驗評分表-附表2至附表4。2.團體考評:附表5)及本案相關辦理情形(包括: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併附測驗結果簽陳地方政府首長核閱文件影本、外勤人員數-即所有待抽測人數、每測驗項目之數張取樣照片-電子檔請燒錄於光碟提供),於辦理完成後2週內函報本署。

二、本署得視情況派員至各消防機關督導。

 

柒、建議獎懲:

一、由消防機關自行依據測驗成績及人員出力情形辦理敘獎。

二、個人考評成績未達A級及團體考評成績未達乙等者,應再加強訓練至改善為止,辦理情形函報本署。

三、發現有重大行政缺失者,由消防機關檢討失職人員責任,並將辦理結果函報本署。

受測人員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