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災害防救辦公室設置要點
金門縣政府104年年1月15日府消救字第1040004464號函
一、 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縣)為執行金門縣(以下簡稱本縣)災害防救會報事務,特依災害防救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設金門縣災害防救辦公室(以下簡稱本辦公室),並訂定本要點。
二、 本辦公室之任務如下:
(一) 執行本縣災害防救會報事務。
(二) 辦理本縣災害防救會報結合民防及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實施相關災害整備及應變事項。
(三) 本縣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之擬訂與修訂等相關事宜。
(四) 協助本縣各機關災害整備、應變、復原作業之標準作業流程之規劃。
(五) 本縣災害防救相關法規之研擬與修正建議。
(六) 本縣災害防救業務之協調及整合。
(七) 災害辨識、危險度評估及災害境況模擬之推動。
(八) 配合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辦理災害預警、監測、通報及決策系統之推動。
(九) 平時安全與重大災害防治應變訓練之規劃及防災教育宣導之督導。
(十) 本縣緊急應變體系之建立與檢討。
(十一) 本縣防救災資源物資整備與管理之規劃及督導。
(十二) 災後調查與復原策略之規劃及督導。
(十三) 辦理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年度災害防救業務訪評暨演習。
(十四) 辦理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及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交辦事項。
(十五) 辦理本縣災害應變中心開設之指揮官幕僚作業。
(十六) 其他有關本縣減災、整備、應變、災後復原重建等災害防救事項之協調、整合、規劃及督導。
三、 本辦公室置主任一人,由副縣長兼任,承縣長之命,綜理本辦公室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一人,由秘書長兼任,襄助主任處理本辦公室事務;執行秘書一人,由消防局局長兼任,執行本辦公室事務。
四、 本辦公室設減災規劃組、整備應變組、調查復原組及資通管考組。本辦公室各組人員由本縣各相關機關調用人員常駐,並得依業務需要聘用人員。
五、 本辦公室主任應定期召開工作會議,協助重要防救災政策及本縣所屬各相關機關工作進度之審查。
六、 本辦公室所需經費,由本縣編列預算支應。
七、 本辦公室人事、會計、庶務及採購等行政事務,所需工作人員由本縣派員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