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日期:106-07-27

金門縣災害防救法令與體系簡介

金門縣災害防救法令與體系,可粗略分為四個歷程:

一、戰地政務時期(民國45年至81年11月7日)

        民國45年行政院頒布施行「金門、馬祖戰地政務實驗辦法」,自此金門進入戰地政務時期,在此體制下,災害防救法令與體系並未明確建立,所有建設都以作戰為導向,民生、經濟均採軍事化管理,對一般民眾實施軍事管理、晚間宵禁及燈火管制,軍民之間的生活及互動緊密結合在一起。可考之史料如民國47年之「八二三砲戰」,軍民之間不分你我奮勇搶救人命,民國56年金門縣警察局成立任務編組之「消防隊」,61年1月1日「金門縣警察局消防警察隊」奉核成立,結合警察及民力執行各項救災救護任務,此時期雖無「災害防救」之實名,於戰爭或災害發生時,尚可視為軍、警、民一體之救援體系。

 

二、回歸縣政時期(民國81年11月7日至89年7月19日)

        金門於民國81年11月7日終止戰地政務並解除戒嚴,軍民分治,82年2月7日開放觀光,第一屆民選縣長亦於82年底產生。82年12月21日金門縣政府以縣行字第27604號函訂頒「福建省金門縣防救災天然災害及善後處理辦法」,該處理辦法應是金門縣防救災法令與體系之初始。其後中央政府於88年1月1日起實施精省,金門縣警察局為因應地方之社經發展及發揮防救災功能,由當時消防隊王隊長世祿參照前揭辦法及其他縣市法令,依地區現有編制及審酌地區特性,草擬「福建省金門縣防救災天然災害及善後處理自治條例(草案)」,於88年4月17日送請縣府縣務會議通過,經金門縣議會於第二屆第三次大會三讀決議通過後,由當時縣政府秘書室於88年11月22日以府秘字第88049899號令頒布,此條例之組織、體系及運作機制均已具備相當之架構及嚴謹性,所列之天然災害以風災、水災及震災為主,編章節則分為「總則」、「組織」、「指揮部各任務」「防救整備」、「執行」、「善後救濟」及「附則」七章,體系為縣政府設防救災指揮部,以縣長為指揮官,副縣長為副指揮官,並由警察局長任執行官,綜理全縣一切天然災害防救工作。

        84年3月1日內政部消防署成立後,地方政府陸續成立各縣市消防局,內政部依據地方制度法第62條規定,於88年8月12日以台(88)內民字第8806525號令發佈「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金門縣政府於89年3月27日(89)府秘字第8913088號函訂定「金門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明定消防局為縣府一級單位,消防與警察從此正式分隸,本縣消防局於89年5月7日成立,配合同年7月19日災害防救法頒布,原「福建省金門縣防救災天然災害及善後處理自治條例」規定由警察局局長擔任執行官之防災體系已不合時宜,本縣之災害防救法令、組織架構及運作機制需因應法令及環境的變遷而調整改變。

 

三、災害防救法頒布實施(民國89年7月19日至民國96年10月)

        民國89年7月19日災害防救法(以下簡稱災防法)通過頒布後,為執行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災害防救政策,推動重大災害防救任務與措施,行政院設災害防救委員會(以下簡稱災防會),而實際業務由內政部消防署災害管理組兼辦,對應至地方單位即為各縣市消防局,從此金門縣消防局除負責內政部主政之風災、震災、重大火災及爆炸災害外,更責無旁貸擔任縣政府災害防救業務之秘書單位,依法開始執行各項災害防救工作。

 

四、中央協助地方強化災害防救能力時期(民國96年11月至今)

        行政院於92年5月26日召開中央災害防救會報第6次會議時,決定「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是地方政府執行災害防救工作之重要依據,中央有責任提供方政府技術經驗與部分資源,協助擬定完整、周全之計畫」,因此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依據此決議,委由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研提「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擬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中程計畫」,以提昇地區災害防救能力。
 

未來展望

        民國98年莫拉克颱風八八水災,造成台灣地區人命及財產的重大傷亡,八八水災之後,總統指示災害防救業務未來將朝「設立災害防救辦公室」、「改制消防署為災害防救署」之方向研議,並同步修訂依據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災害防救辦公室旋於99年2月1日揭牌成立,主要負責減災規劃、人力與物資的訓練整備、災害應變措施和災後調查復原等工作。本縣亦於100年4月成立「金門縣災害防救辦公室」,由本局任秘書單位,災害防救業務因應重大災害與時俱進之特性由此可見。對此消防局本於職責,戰戰競競做好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