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消防局新進義勇消防人員基本訓練實施計畫
一、依據:消防法第28條暨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第10條。
二、 訓練目的: 針對新進義消人員實施消防救災基本訓練,期藉基本消防救災概念養成,使新進義消人員可迅速協助消防救災、演習勤務工作,提昇民力協助功效與素質。
三、 訓練對象:基本訓練參訓對象,為新加入義勇消防人員。
四、 訓練時數:新進義勇消防人員基本訓練項目時數應達48小時以上。
五、 訓練科目:依據消防署新進義勇消防人員基本訓練課程表(如附件1)實施。
六、 訓練教材:訓練所需器材由擔任該勤務教官團統籌辦理,內政部消防署95年所發義勇消防人員基本訓練教材第一、二、三冊等。
七、 訓練方式:
一、以新進人員為多數之單位負責辦理集中訓練,半年實施1次,以每年1、7月份辦理為原則。
二、訓練單位應檢附新進人員相關資料,並訂定訓練計畫、訓練課程表,明定訓練日期,排定授課教官,於開訓日1個月前陳報本局備查。
八、 訓練教官:
一、災害搶救類等專業項目,由各分隊受救助隊以上訓練或資深人員擔任。
二、緊急救護課程由各分隊具有中、初級救護技術教官資格者擔任。
三、救生類課程由各分隊具有救生員或潛水證照教官資格者擔任。
四、宣導類課程由各分隊受防火宣導師資班以上訓練或資深人員擔任。
九、督導:由本局災害搶救課、義消承辦人擔任訓練期間督導工作。
十、訓練規定事項:
一、參訓人員應注意服裝儀容,力求整潔。
二、各分隊應於訓練結束後2週內檢附訓練計畫、訓練成果照片(如附件2)、請假請示單(如附件3)、簽到表格(4-1、4-2)等成果資料報局備查。
三、參訓人員如因病或重大事故無法如期到訓者,應辦理請假手續(請假格式如附件3),如無故缺席且未辦理請假手續,或請假時數超過12小時者,依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辦理規定辦理退訓。
四、參訓人員不得遲到、早退,並依規定辦理簽到(簽到表格式如附件4-1、4-2)。
十一、辦理本案出(不)力人員依「消防人員專業獎懲辦法」規定辦理獎懲。
十二、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