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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災地圖專區113年金門縣烈嶼鄉簡易疏散避難地圖113-07-24113年金門縣烈嶼鄉簡易疏散避難地圖.pdf
風災專區1130724凱米颱風氣象研判資料-第四報113-07-241130724凱米颱風氣象研判資料-第四報.pdf
風災專區1130723凱米颱風氣象研判資料-第三報113-07-241130723凱米颱風氣象研判資料-第三報V2.pdf
風災專區1130723凱米颱風氣象研判資料-第二報113-07-231130723凱米颱風氣象研判資料-第二報v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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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資訊【火災調查科】113年6月火災調查公務統計報表5種113-07-09
統計資訊【火災調查科】113年5月火災調查公務統計報表5種113-06-04
災害預防科【災害預防科】113年5月29日函頒本局「建築物整棟已無使用報請免定期辦理檢修申報作 業規定」金門縣消防局建築物整棟已無使用報請 免定期辦理檢修申報作業規定 (113年5月29日府消預字第1130003985號函頒訂) 一、依消防法第9條規定,各類場所所在之建築物整棟已無使用之情形,該場所之管理權人報請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審核同意後至該建築物恢復使用前,得免定期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檢修結果申報。 二、申請時請管理權人確認下列「使用狀態」及「管理狀態」各至少符合一項以上,始得申請: (一)使用狀態: 1.建築物內部之場所均已歇業、停業或現場無實際使用情形。 2.因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致建築物毀損無法使用。 3.因違反相關法規,經有關機關採取停止供水、供電或封閉等措施。 4.其他經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認定已無使用之情形。 (二)管理狀態: 1.建築物於避難層開向屋外之出入口及車輛出入口均已全日上鎖或封閉,且各出入口明顯處所張貼禁止進入之告示。 2.整棟建築物之建築基地周圍,設置圍籬予以封閉,且於明顯處所張貼禁止進入之告示。 3.其他經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認定建築物已封閉之情形。 三、如申請建築物所有權人有分屬時,應檢附申請人清冊;如申請建築物原始亦存有多數場所時,應檢附申請場所清冊。 四、請依下列應辦證件準備一式二份正本,一份送交至場所所在地轄區消防大隊,一份自存。 113-05-29
災害預防科【災害預防科】113年5月29日函頒本局受理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不合格申報補正作業規定金門縣消防局受理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不合格申報補正作業規定 (113年5月29日府消預字第1130003979號函頒訂) 一、一般文件及滅火器、標示設備、緊急照明設備等簡易消防安全設備(下稱簡易消防設備)之缺失改善,補正期限為15日,但待改善設備之數量龐大者得視個案情形延長為60日;系統式設備缺失改善補正期限為60日。 二、補正期限概自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期限屆滿日之隔日起算。逾補正期限未補正者視同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申報,應依法舉發違規。 若場所消防設備缺失經本局開立限改或舉發單在案者,在未改善完畢前,可採不合格申報,惟申報書需檢附本局開立之限改或舉發單影本或PDF檔佐證。 三、採網路或紙本申報經審查有缺失者,不論缺失屬性,受理大隊應於受理單「其他」欄上填載:經審查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書有缺失,請於○年○月○日前補正完畢,以免受罰,以申報期限為113年5月底舉例3種情況如下: (一)提前於113年5月5日申報,缺失僅係一般文件或簡易消防設備缺漏,應載明「經審查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書有缺失,請於113年6月15日前補正完畢,以免受罰」。 (二)提前於113年5月7日申報,缺失為系統式設備未改善,應載明「經審查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書有缺失,請於113年 7月30日前補正完畢,以免受罰」。 (三)提前於113年5月7日申報,經審查為90日補正者,應載明「經審查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書有缺失,請於113年8 月30日前補正完畢,以免受罰」。 四、系統式設備有嚴重缺失者,得視個案情形延長為90日,惟管理權人應檢附改善計畫書、改善工程契約書(含改善金額品項及金額、工程期間等)相關證明文件,裝訂或檢附於檢修申報書封面或電子檔上,俾利受理大隊審查;經審核同意者,即於受理單載明給予90日補正期限,審核未獲同意者維持60日補正期限。 五、系統式設備嚴重缺失例示如下: (一)緊急電源、加壓送水裝置、消防水源、配管系統、配線系統、排煙設備、無線電通信輔助裝置、自動警報逆止閥、一齊開放閥、受信總機、移動式自動滅火設備、通風換氣裝置、廣播主機、自動滅火設備藥劑、避難器具等拆除、損壞或功能不符等情形。 (二)其他經審查短期內確實無法完成改善者。 六、為達法規「應立即改善」合格申報之立法目的,本作業規定得視執行狀況滾動式檢討調整。 七、為使各項消防安全設備能隨時保持正常功能,管理權人應建立並落實平時定期檢查及維護制度,平時檢查有缺失時,應立即改善,以避免不及改善致逾期申報違規受罰。 113-05-29金門縣消防局受理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不合格申報補正作業規定第1版.docx
災害預防科【災害預防科】113年5月29日函頒本局「受理各類場所違反消防法限期改善案件申請展延複查作業注意事項」1份金門縣消防局受理各類場所違反消防法限期改善案件申請展延複查作業注意事項 (113年5月29日金消預字第1130003984號函頒訂) 一、各類場所消防安全檢查不符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管理權人因修繕困難或其他特殊原因未能於期限內完成,得依各級消防主管機關辦理消防安全檢查違法案件處理注意事項第4點第1項之規定申請展延改善作業,以輔導並督促管理權人積極改善消防安全設備,維護公共安全。 二、本局專責安檢人員開具違反消防法限期改善案件,應審酌個案之違規程度依下表所列原則給予適當改善期限: 違規項目 限期改善期限 一、違反消防法第6條第1項消防安全設備設置、維護之規定。 二、違反消防法第6條第4項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維護之規定。 除滅火器、標示設備、緊急照明燈或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等未涉及系統連動者,以10日為原則;其餘以30日為原則,並依其違反程度給予合理之改善期限。 三、違反消防法第9條有關檢修申報之規定。 以30日為原則。 四、違反消防法第11條第1項防焰物品使用之規定。 以30日為原則。 五、違反消防法第13條規定(未依規遴用防火管理人)。 以90日為原則。 六、違反消防法第13條規定(未依規定製定消防防護計畫或未依消防防護計畫實施自衛消防編組訓練)。 以30日為原則。 七、違反消防法第13條規定(其他未依消防防護計畫執行防火管理業務) 以15日為原則。 註:本局專責安檢人員開具違反消防法限期改善案件,應審酌個案之違規程度依下表所列原則給予適當改善期限: 三、各類場所違反消防法第6條第1項案件,經本局執行人員開具限期改善通知單後,管理權人因管理組織須協調、公告招標、維修經費龐大且籌措不易等無法於限期改善日期前完成改善,可向本局災害預防科提出違反消防法案件改善計畫書(附件1,改善計畫書一式1份)申請展延,由本局災害預防科依本局「違反消防法案件申請展延日數一覽表」(附件2)辦理審核,並將審查結果於7日內發函通知管理權人。前項限期改善案件,展延日期不得超過 90 日,除有其他因天候、特殊情形等不可抗力之因素外,原則以一次為限。 四、施工工程浩大(維修費用達100萬元以上),無法於90日期限內改善完成者,由場所管理權人提出系統式消防安全設備採購出貨證明、工程契約書等相關佐證文件,陳報消防安全設備專案展延改善計畫書(附件3,專案展延改善計畫書一式1份,由本局災害預防科辦理專案展延審核給予180日之展延日期,並將審查結果於7日內發函通知管理權人,除有其他因天候、特殊情形等不可抗力之因素外,原則以一次為限。 五、依第三、四點規定申請展延之場所,於展延期間因施工困難或管理組織須費時協調而未能完成改善,期限屆滿時已完成籌措經費、決議、招標等程序且已依工程進度表施工達50%以上,由場所管理權人提出工程進度表、現場施工照片、限改單影本、前次展延計畫書等相關佐證文件,提出消防安全設備施工中展延計畫書(附件4,施工中展延改善計畫書一式1份),得再向本局災害預防科申請,本局應將審查結果於7日內發函通知管理權人,除有其他因天候、特殊情形等不可抗力之因素外,施工中展延申請以一次為限,展延日期不得超過90日。 六、審核單位應將申請展延複查案件之相關書表資料設專卷列冊管理並保存五年以上。 七、本注意事項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修訂之。 113-05-29
災害防救法令專區【災害搶救科】修正「金門縣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附「金門縣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修正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 113-05-22
統計資訊【火災調查科】113年4月火災調查公務統計報表5種113-05-06
檔案下載【災害預防科】金門縣消防局違反消防法案件意見陳述書113-04-12金門縣消防局違反消防法案件意見陳述書.odt
統計資訊【火災調查科】113年3月火災調查公務統計報表5種113-04-08
災害防救法令專區【災害搶救科】環境部修正「環境部所主管災害緊急應變警報訊號之種類、內容、樣式、方法及其發布時機」附「環境部所主管災害緊急應變警報訊號之種類、內容、樣式、方法及其發布時機」公告、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 113-03-19
統計資訊【火災調查科】113年2月火災調查公務統計報表5種113-03-07
災害防救法令專區【災害搶救科】內政部修正「火災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爆炸災害防救業務計畫」附「火災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爆炸災害防救業務計畫」核定本、修正總說明及修訂內容對照表 113-03-01
災防其他【災害搶救科】經濟部「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災害防救業務計畫」暨「輸電線路災害防救業務計畫」113-02-19
統計資訊【火災調查科】113年1月火災調查公務統計報表5種113-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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