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煙火之施放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始得充任:一、爆炸物管理員。二、爆竹煙火監督人。三、具軍中高空煙火施放經驗或訓練且領有相關證明文件者。四、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專業機構訓練合格者者。五、具爆破經驗且領有政府機關或其委託機構發給證明文件者。 權責單位:消防局 科別:預防科連絡人:周柏彰 連絡方式:(082)324021分機6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