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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到院前緊急救護」?

所謂「到院前緊急救護」係指當發生事故,造成緊急傷病患或大量傷病患時,民眾撥打119報案,由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受理後,派遣救護車及具有救護技術員證照之專業救護人員迅速趕抵現場,進行急救處理後送往地區急救責任醫院,並於送醫途中持續給予救護照顧,待抵達醫院後,再由急診部門的醫護人員接手,進行後續醫療救治。
相關法規:
緊急救護辦法第3條
一、緊急救護:指緊急傷病患或大量傷病患之現場急救處理及送醫途中之救護。
二、緊急傷病患: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因災害或意外事故急待救護者。
(二) 路倒傷病無法行動者。
(三) 孕婦待產者。
(四) 其他緊急傷病者。
緊急救護辦法第4條
直轄市、縣 (市) 消防機關受理緊急傷病事故之申請或知悉有緊急事故發生時,應確認該事故之發生場所、緊急傷病患之人數及程度等,並立即出動所需之救護隊前往救護。
前項緊急傷病患之運送,由救護隊負責,其受理申請及就醫聯絡由救災救護指揮中心負責。
緊急醫療救護法施行細則第2條
大量傷病患指單一事故、災害發生之傷病患人數達十五人以上,或預判可能達十五人以上者。
權責單位:消防局 科別:救護科
連絡人:陳素嬌 連絡方式:(082)324021分機6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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