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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氣熱水器及其配管承裝業技術士之要求?

管理辦法中與技術士管理相關部分,除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技術士異動時應報備外,其餘依第九條至第十二條規定如下:
一、技術士應為專任,不得同時任職於其他承裝業。
二、承裝業不得由未領有技術士證者執行安裝或維修工作。
三、技術士於任職期間,應每二年參加訓練,領有證書後,始得續任;所需費用由技術士自行負擔。辦理技術士定期訓練之專業機構,其資格、訓練課程、時數等,由內政部公告之;另有關承裝業之技術士名冊,由內政部消防署建立資料庫,供消防局於受理申請案時,查核技術士之任職狀況,以防發生借證情事。且技術士執行業務時,應出示承裝業發給之工作證明及技術證。
權責單位:消防局 科別:預防科
連絡人:周柏彰 連絡方式:(082)324021分機6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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