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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氣新出廠容器介紹?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74條第1項規定「液化石油氣容器,應經中央主管機關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合格,並附加合格標示後始可使用」。94年3月1日正式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接辦此認可業務,並委由財團法人消防安全中心基金會辦理相關檢驗業務。 申請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依據「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及管理要點」第3點及第11點,向內政部委託之財團法人消防安全中心基金會辦理。
權責單位:消防局 科別:預防科
連絡人:周柏彰 連絡方式:(082)324021分機6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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