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消防局建築物整棟已無使用報請
免定期辦理檢修申報作業規定
(113年5月29日府消預字第1130003985號函頒訂)
一、依消防法第9條規定,各類場所所在之建築物整棟已無使用之情形,該場所之管理權人報請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審核同意後至該建築物恢復使用前,得免定期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檢修結果申報。
二、申請時請管理權人確認下列「使用狀態」及「管理狀態」各至少符合一項以上,始得申請:
(一)使用狀態:
1.建築物內部之場所均已歇業、停業或現場無實際使用情形。
2.因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致建築物毀損無法使用。
3.因違反相關法規,經有關機關採取停止供水、供電或封閉等措施。
4.其他經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認定已無使用之情形。
(二)管理狀態:
1.建築物於避難層開向屋外之出入口及車輛出入口均已全日上鎖或封閉,且各出入口明顯處所張貼禁止進入之告示。
2.整棟建築物之建築基地周圍,設置圍籬予以封閉,且於明顯處所張貼禁止進入之告示。
3.其他經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認定建築物已封閉之情形。
三、如申請建築物所有權人有分屬時,應檢附申請人清冊;如申請建築物原始亦存有多數場所時,應檢附申請場所清冊。
四、請依下列應辦證件準備一式二份正本,一份送交至場所所在地轄區消防大隊,一份自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