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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預防科】113年5月29日函頒本局「受理各類場所違反消防法限期改善案件申請展延複查作業注意事項」1份

金門縣消防局受理各類場所違反消防法限期改善案件申請展延複查作業注意事項

(113年5月29日金消預字第1130003984號函頒訂)

一、各類場所消防安全檢查不符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管理權人因修繕困難或其他特殊原因未能於期限內完成,得依各級消防主管機關辦理消防安全檢查違法案件處理注意事項第4點第1項之規定申請展延改善作業,以輔導並督促管理權人積極改善消防安全設備,維護公共安全。

二、本局專責安檢人員開具違反消防法限期改善案件,應審酌個案之違規程度依下表所列原則給予適當改善期限:

違規項目

限期改善期限

一、違反消防法第6條第1項消防安全設備設置、維護之規定。

二、違反消防法第6條第4項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維護之規定。

除滅火器、標示設備、緊急照明燈或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等未涉及系統連動者,以10日為原則;其餘以30日為原則,並依其違反程度給予合理之改善期限。

三、違反消防法第9條有關檢修申報之規定。

以30日為原則。

四、違反消防法第11條第1項防焰物品使用之規定。

以30日為原則。

五、違反消防法第13條規定(未依規遴用防火管理人)。

以90日為原則。

六、違反消防法第13條規定(未依規定製定消防防護計畫或未依消防防護計畫實施自衛消防編組訓練)。

以30日為原則。

七、違反消防法第13條規定(其他未依消防防護計畫執行防火管理業務)

以15日為原則。

註:本局專責安檢人員開具違反消防法限期改善案件,應審酌個案之違規程度依下表所列原則給予適當改善期限:

三、各類場所違反消防法第6條第1項案件,經本局執行人員開具限期改善通知單後,管理權人因管理組織須協調、公告招標、維修經費龐大且籌措不易等無法於限期改善日期前完成改善,可向本局災害預防科提出違反消防法案件改善計畫書(附件1,改善計畫書一式1份)申請展延,由本局災害預防科依本局「違反消防法案件申請展延日數一覽表」(附件2)辦理審核,並將審查結果於7日內發函通知管理權人。前項限期改善案件,展延日期不得超過 90 日,除有其他因天候、特殊情形等不可抗力之因素外,原則以一次為限。

四、施工工程浩大(維修費用達100萬元以上),無法於90日期限內改善完成者,由場所管理權人提出系統式消防安全設備採購出貨證明、工程契約書等相關佐證文件,陳報消防安全設備專案展延改善計畫書(附件3,專案展延改善計畫書一式1份,由本局災害預防科辦理專案展延審核給予180日之展延日期,並將審查結果於7日內發函通知管理權人,除有其他因天候、特殊情形等不可抗力之因素外,原則以一次為限。

五、依第三、四點規定申請展延之場所,於展延期間因施工困難或管理組織須費時協調而未能完成改善,期限屆滿時已完成籌措經費、決議、招標等程序且已依工程進度表施工達50%以上,由場所管理權人提出工程進度表、現場施工照片、限改單影本、前次展延計畫書等相關佐證文件,提出消防安全設備施工中展延計畫書(附件4,施工中展延改善計畫書一式1份),得再向本局災害預防科申請,本局應將審查結果於7日內發函通知管理權人,除有其他因天候、特殊情形等不可抗力之因素外,施工中展延申請以一次為限,展延日期不得超過90日

六、審核單位應將申請展延複查案件之相關書表資料設專卷列冊管理並保存五年以上。

七、本注意事項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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