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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預防科】113年5月29日函頒本局受理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不合格申報補正作業規定

金門縣消防局受理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不合格申報補正作業規定

(113年5月29日府消預字第1130003979號函頒訂)

一、一般文件及滅火器、標示設備、緊急照明設備等簡易消防安全設備(下稱簡易消防設備)之缺失改善,補正期限為15日,但待改善設備之數量龐大者得視個案情形延長為60日;系統式設備缺失改善補正期限為60日。

二、補正期限概自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期限屆滿日之隔日起算。逾補正期限未補正者視同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申報,應依法舉發違規。

若場所消防設備缺失經本局開立限改或舉發單在案者,在未改善完畢前,可採不合格申報,惟申報書需檢附本局開立之限改或舉發單影本PDF檔佐證。

三、採網路或紙本申報經審查有缺失者,不論缺失屬性,受理大隊應於受理單「其他」欄上填載:經審查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書有缺失,請於○年○月○日前補正完畢,以免受罰,以申報期限為113年5月底舉例3種情況如下:

(一)提前於113年5月5日申報,缺失僅係一般文件或簡易消防設備缺漏,應載明「經審查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書有缺失,請於113年6月15日前補正完畢,以免受罰」。

(二)提前於113年5月7日申報,缺失為系統式設備未改善,應載明「經審查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書有缺失,請於113年 7月30日前補正完畢,以免受罰」。

(三)提前於113年5月7日申報,經審查為90日補正者,應載明「經審查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書有缺失,請於113年8 月30日前補正完畢,以免受罰」。

四、系統式設備有嚴重缺失者,得視個案情形延長為90日,惟管理權人應檢附改善計畫書改善工程契約書(含改善金額品項及金額、工程期間等)相關證明文件,裝訂或檢附於檢修申報書封面或電子檔上,俾利受理大隊審查;經審核同意者,即於受理單載明給予90日補正期限,審核未獲同意者維持60日補正期限。

五、系統式設備嚴重缺失例示如下:

(一)緊急電源、加壓送水裝置、消防水源、配管系統、配線系統、排煙設備、無線電通信輔助裝置、自動警報逆止閥、一齊開放閥、受信總機、移動式自動滅火設備、通風換氣裝置、廣播主機、自動滅火設備藥劑、避難器具等拆除、損壞或功能不符等情形。

(二)其他經審查短期內確實無法完成改善者。

六、為達法規「應立即改善」合格申報之立法目的,本作業規定得視執行狀況滾動式檢討調整。

七、為使各項消防安全設備能隨時保持正常功能,管理權人應建立並落實平時定期檢查及維護制度,平時檢查有缺失時,應立即改善,以避免不及改善致逾期申報違規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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