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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106-03-17

金門縣災害防救辦公室設置要點

金門縣政府104年年1月15日府消救字第1040004464號函

一、  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縣)為執行金門縣(以下簡稱本縣)災害防救會報事務,特依災害防救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設金門縣災害防救辦公室(以下簡稱本辦公室),並訂定本要點。

二、  本辦公室之任務如下:

(一)   執行本縣災害防救會報事務。

(二)   辦理本縣災害防救會報結合民防及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實施相關災害整備及應變事項。

(三)   本縣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之擬訂與修訂等相關事宜。

(四)   協助本縣各機關災害整備、應變、復原作業之標準作業流程之規劃。

(五)   本縣災害防救相關法規之研擬與修正建議。

(六)   本縣災害防救業務之協調及整合。

(七)   災害辨識、危險度評估及災害境況模擬之推動。

(八)   配合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辦理災害預警、監測、通報及決策系統之推動。

(九)   平時安全與重大災害防治應變訓練之規劃及防災教育宣導之督導。

(十)   本縣緊急應變體系之建立與檢討。

(十一)    本縣防救災資源物資整備與管理之規劃及督導。

(十二)    災後調查與復原策略之規劃及督導。

(十三)    辦理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年度災害防救業務訪評暨演習。

(十四)    辦理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及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交辦事項。

(十五)    辦理本縣災害應變中心開設之指揮官幕僚作業。

(十六)    其他有關本縣減災、整備、應變、災後復原重建等災害防救事項之協調、整合、規劃及督導。

三、  本辦公室置主任一人,由副縣長兼任,承縣長之命,綜理本辦公室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一人,由秘書長兼任,襄助主任處理本辦公室事務;執行秘書一人,由消防局局長兼任,執行本辦公室事務。

四、  本辦公室設減災規劃組、整備應變組、調查復原組及資通管考組。本辦公室各組人員由本縣各相關機關調用人員常駐,並得依業務需要聘用人員。

五、  本辦公室主任應定期召開工作會議,協助重要防救災政策及本縣所屬各相關機關工作進度之審查。

六、  本辦公室所需經費,由本縣編列預算支應。

七、  本辦公室人事、會計、庶務及採購等行政事務,所需工作人員由本縣派員兼辦。

金門縣災害防救辦公室組織架構圖

金門縣災害防救辦公室編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