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義勇消防總隊受理民眾捐贈財產作業要點
一、依據內政部103年7月11日內授消字第10308229602號函辦理。 二、為健全本縣義勇消防總隊及所屬各大、中、分隊,有關民眾捐贈財產、物品管理作業制度,提升 使 用效能,特制定本要點。 三、本要點所稱財產係指金額達一萬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二年以上之消防車輛、救護車輛及裝備器材等;物品係指不屬於財產之設備、用具,包括非消耗品及消耗品;財產及物品使用年限期間所有權為金門縣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所分撥義消財產、物品僅有使用權及保管權。 四、民眾所捐贈之財產、物品予本縣義勇消防總隊(以下簡稱總隊)或各大、中、分隊,應由總隊編組之所轄消防單位陳報消防局,本局依照「金門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辦理後續捐贈事宜。 五、捐贈人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1),檢附身分證明文件、捐贈標的物說明文件(敘明標的物名稱、廠牌、型式規格、捐贈數量、明細、參考售價)等進行書面審查,由局簽報 縣長核准同意受贈後,始通知贈與人辦理財產點交事宜,如需登記規費…等則由贈與人負擔,但情況特殊者,由本局專案簽辦。 六、本局負責查驗捐贈標的物種類、規格、數量是否相符,製作點交紀錄留存後,贈與人應檢附捐贈標的物出廠、來源證明(如涉及著作權應檢附同意書)、使用說明文件(含簡介、產品功能及使用手冊等附件)等,以利登帳列管。 七、財產點交無誤後,本局始核發感謝函(僅載明受贈財產名稱、數量),並將受贈情形函知贈與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及金門縣政府財政處。 八、前述程序辦理完竣後,本局將分撥使用單位,並將民眾捐贈各單位財產、物品等製作清冊(如附件2)登帳管理,保管人或使用人均應負起妥慎保管之責,本局將定期派員進行財產盤點實地實物檢查。 九、有關民眾捐贈財產、物品之維護、使用、毀損及報廢應依「國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十、保管人或使用人所保管使用之財產、物品等,於退隊時應繳回,如因遺失或無正當原因沒繳回等情形,應負賠償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