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內政部消防署 (以下簡稱本署) 為提振激勵義勇消防人員工作 士氣,並給予因公受傷、死亡之義勇消防人員適度慰問,以表達關懷 照護之意,特訂定本要點。
二、核發條件:本要點所稱因公受傷、死亡,指因下列情事之一,致受傷 或死亡者: (一) 協助消防機關執行救災救護勤務、參加消防訓練、勤務演練、綜合 演習或在隊服勤時發生意外。 (二) 協助消防機關執行救災救護勤務、參加消防訓練、勤務演練或綜合 演習,於往返途中發生意外。 (三) 執行公差發生意外。 前項第三款所稱執行公差係指經消防機關派遣參加會議、講習、宣導 活動等公務。
三、慰問金發給數額: (一) 死亡者: 1.因協助消防機關執行救災救護勤務,於現場發生意外致死亡者, 發給新臺幣十萬元。 2.因參加消防訓練、勤務演練或綜合演習,於現場發生意外致死亡 者,發給新臺幣六萬元。 3.因協助消防機關執行救災救護勤務,於往返途中發生意外致死亡 者,發給新臺幣三萬元。 4.因參加消防訓練、勤務演練或綜合演習,於往返途中,或在隊服 勤,或執行公差發生意外致死亡者,發給新臺幣二萬元。 (二) 因公受傷住院需開刀治療者,發給新臺幣一萬元。 (三) 因公受傷需住院治療者,發給新臺幣六千元。 (四) 其他因公受傷者,發給新臺幣三千元。 前項事由因義勇消防人員故意所致者,慰問金不予發給。
四、核發程序: (一)消防機關協助辦理義勇消防人員因公受傷、死亡慰問金之申請,應 於事實發生之翌日或自住院治療出院之翌日起一百八十日內,檢具 義勇消防人員慰問金申請表(如附件)、醫療院所出具之診斷證明 書及出勤紀錄向本署提出申請。 (二)本署得視實際狀況,由業務單位主動查核,協助填寫義勇消防人員 慰問金申請表送主計室審核,並陳報署長核准後發給慰問金。
► 下載附件圖表
五、經費來源:由本署編列年度預算相關經費支應。
六、注意事項: (一) 消防機關就申請表應詳盡確實,從嚴審核,並避免同一事由重複申 領,不得浮濫。 (二) 未具義勇消防人員身分,而有第三點第一項情事者,得比照本要點 辦理慰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