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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112-12-06

金門縣消防局受理申請火災調查資料處理原則 

一、 為規範金門縣消防局(以下簡稱消防局)受理火災調查資料申請事

         宜,特訂定本原則。

二、 消防機關辦理火災調查資料受理申請事宜,應依行政程序法等相關

         法規辦理。

三、 消防局火災調查課於完成火災調查後,於不妨礙偵查不公開原則及

         不違反行政程序法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得受理申請火災調查資料。

四、 縱火案件、疑似縱火案件或有人死亡之火災案件,火災調查資料應

         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但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

         必要者,不在此限。

五、 申請之火災調查資料限起火時間、起火地點、起火處及起火原因。

六、 申請人以起火戶、延燒戶、利害關係人及其代理人為限。

七、 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一),向消防局火災調查課申請。

八、 申請之方式或要件不備,其能補正者,消防局火災調查課應命令申請

         人於七日內補正。不能補正或屆期不補正者,得逕行駁回。

九、 消防局火災調查課受理申請後,應於三日內為准駁之決定。

         前項之期限;必要時,得予以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三日。

         消防局提供火災調查資料格式如附件二。

附件一金門縣消防局火災調查資料申請書

附件二金門縣消防局提供火災調查資料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