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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109-07-10

制度說明

消防安全設備依規定設置後,平時備而不用,一發生火災,要能確實發揮作用,故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場所之管理權人,在平時就必須確實維護,並委託消防設備師(士)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其檢修結果應依限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此一制度即為『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制度』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流程 

管理權人之義務說明

各類場所依消防法第九條規定,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應委託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其檢修結果應依限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消防機關得視需要派員複查。但高層建築物(十五層或樓高五十公尺以上)或地下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之定期檢修,其管理權人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之專業機構辦理。

罰則說明

※ 違反有關檢修設備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處其管理權人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
※ 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為消防安全設備不實檢修報告者,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消防專技人員查詢系統(http://nfa100.nfa.gov.tw/Fn01/probasMtnQry.aspx)

 

 

 

 

檢修申報分期分類

為使建築物或場所管理權人確實負起維護消防安全設備之義務,及提升消防檢修人員與檢修專業機構之品質,經參考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及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依消防法第九條第二項授權規定,訂定「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其中第5條規範:「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之檢修期限及申報備查期限如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