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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106-07-27

內政部消防署義消楷模甄選表揚實施規定 (91/08/23 修正)

一、依據:內政部消防署 (以下簡稱本署) 施政計畫。

二、目的:鼓勵績優義消人員,提升義消工作士氣。

三、義消楷模應具備左列各項基本條件:

 (一) 服務滿五年以上,協勤工作勤奮,負責盡職之編組內義消人員。

 (二) 無不良習性,言行舉止,嚴守分際,能維護團體良好形象者。

 (三) 最近五年內未曾受刑事處分或有不良前科紀錄者。

    前項基本條件第一款應檢附派令、福利互助卡或其他足資證明服務年資之佐證資料,第三款應檢附警察機關素行資料。

四、義消楷模除具備前點各項基本條件外,並應符合下列特殊條件之一者:

 (一) 協助搶救重大災害,奮勇盡職,圓滿達成任務,有具體事蹟者。

 (二) 研究消防學術或防救災害器材,有具體貢獻者。

 (三) 領導有方,整體表現突出,足資表率,確有具體事蹟者。

 (四) 冒險犯難,協助消防機關緝獲縱火嫌疑犯,對災害防止,著有績效者。

 (五) 協助消防機關辦理消防行政工作或對消防設備之充實,有重大貢獻者。

 (六) 協助消防機關依法組訓民眾,執行消防任務,成績卓著者。

 (七) 冒險犯難,協助救護傷患;或不顧生命危險,搶救他人脫險,有具體事蹟者。

 (八) 發現公共危害,能及時排除或處置得宜,著有績效者。

    前項特殊條件發生時間限最近五年內,並應檢附獎狀、出勤記錄、剪報或其他足資證明之佐證資料。

五、義消楷模甄選原則及程序如左:

 (一) 各消防機關應組成甄選小組,確實核對相關佐證資料,本寧缺勿濫原則,審慎遴薦人選。

 (二) 各消防機關遴薦人數,轄屬義消編組現有人數一千人以下遴薦一人,一千人以上每滿五百人得增加遴薦一人。

 (三) 本署就各消防機關遴薦義消楷模,連同本署推薦之人選,併消防楷模辦理全國義消楷模甄選。

 (四) 為鼓勵基層義消人員士氣,分隊長以下人員,當選全國義消楷模人數,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六、本署甄選全國義消楷模人員,以每一縣市一名為原則,總人數以三十名為限。當選人員由本署定期併消防楷模集中表揚。

七、本署所屬港務消防隊準用本實施規定辦理。